各潜在投标人:
绩溪西山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一期)EPC(项目编号:JXX-GC-GK-******)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中 4.4 资信标评审:投标人业绩及设计负责人业绩中:设计业绩可以为工程初步设计业绩或施工图设计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图审合格证(如为初步设计业绩,可提供初步设计批复)扫描件,业绩中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山西省于2019年7月3日发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试行)》中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停止承接新的审查业务; 图审合格证是否可以用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或施工图专家论证文件代替?
回复:如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在业绩合同签订前,已发文规定取消图纸审查,改由其他制度代替施工图审查的,可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省级层面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替代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资料(如质量承诺书、专家论证意见等),并附相关发文文件规定作为附件。
问题二:若提供的企业业绩同时满足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请问设计负责人业绩与企业业绩能否重复计分?
回复:可以重复计分。
问题三:因大部分文化保护街区项目不经过施工图审查,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按正常项目进度,只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若企业业绩及负责人业绩提供了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是否能替换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审图合格证书证明材料?
回复:不可以,本项目要求提供图审合格证作为证明材料。如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在业绩合同签订前,已发文规定取消图纸审查的,则按“问题一”答复执行。
问题四:由于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模板固定,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中均无法体现设计负责人信息,但项目施工许可证书上能体现设计负责人信息,我方能否提供该项目的施工许可作为设计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回复:可以。
问题五:根据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业绩及设计负责人业绩中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问此处具体指何种证明材料?请明确。另据查询结果显示,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发文字号:国发〔1982〕26号),包含: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在内的24座城市。由于年代久远,当时网络尚不发达,本次发文已无法从国务院系统查证,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属于以上24座城市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升工程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设计业绩的,请问能否直接使用无需提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从1982年至今,国务院共批复14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名单在网络上******委员会可对照查询即可。
******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公告.pdf